汛期,历来是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多发、易发期,2022年云南省在汛期连续发生富源县大山脚煤矿“5·9”较大水害事故、罗平县阿贵联办煤矿“9·7”水害事故、镇雄县兴隆煤矿“10·15”较大水害事故,共造成9人死亡。当前,主汛期来临,且今年汛期有可能出现旱涝急转、极端天气等情况,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提醒,全省矿山行业领域应警惕以下重大风险,强化防控措施。
主要风险分析
01露天矿山、尾矿库边坡失稳的风险
水压力是边坡滑动的主要因素,随着降雨量的增加,一些露天矿山和尾矿库边坡充水性随之增加,叠加部分矿山排水系统不可靠、边坡未按设计施工等因素,水对土质边坡产生的润滑、软化和泥化作用进一步显现,在累积效应影响下可能出现边坡坍塌事故。
02井工矿山地下涌水量增加的风险
地面降雨直接影响矿山井下涌水量,省内部分矿山水文地质情况复杂,采空区及周边老窑积水情况不清,探放水措施不落实,在采掘过程中可能掘通积水区域造成透水事故。
03极端天气的风险
雷电天气易对矿山供电系统、通信系统造成破坏;大风天气易对矿山井下通风造成影响;强降雨天气易造成矿山透水、淹井、滑坡、溃坝等事故。
04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风险
部分地下矿山井口位于地质灾害影响区,在强降雨等极端天气影响下,地面山体垮塌或暴发泥石流极易堵塞矿井安全出口,造成井下人员被困。
05应急准备不充分的风险
近期矿山监察执法发现,部分矿山未按规定编制应急预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不规范、应急救援物资准备不充分、应急演练未开展或流于形式,应急处突能力十分薄弱,不足以有力应对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
防控措施建议
01进一步压实防汛安全责任
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压实分级属地监管责任,进一步明确每一处矿山及尾矿库汛期安全监管责任和包保责任,特别是停产停建矿山、“头顶库”已闭库尾矿库、“无主库”等安全监管责任要落实到人,消除监管盲区。
02进一步强化汛期安全专项检查
督促各级监管监察部门结合矿山安全综合整治及时部署开展汛期安全专项检查,对标对表开展安全检查;督促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03进一步强化汛期极端天气预报预警
督促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加强与气象、水利、国土等部门沟通衔接,及时掌握雨情、水情、汛情,会商研判矿山安全风险情况,第一时间发布暴雨、洪水、泥石流、台风、地质灾害等预警信息,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风险防范措施。
04进一步强化应急值守和应急处置
督促矿山企业加强汛期值班值守,严格落实领导在岗带班和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确保险情及时发现、及时处置、及时上报。督促企业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重中之重、首中之首,建立刚性制度,及时科学处置险情,严格落实极端天气停产撤人制度。
05精准防控汛期各类矿山事故风险
督促露天矿山强化边坡稳定性分析,汛前对采场、排土场周边及内部的截洪沟、排水沟进行检查疏浚,加大对边坡特别是高陡边坡的检查频次,防范边坡坍塌事故;督促井工矿山加强以水害为主的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落实好“有掘必探”、“三专两探一撤”、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等防治水措施,严防透水事故;督促尾矿库建立完善在线监测系统,以“管住水、护住坡、看住井、应得急”为主线,持续排查汛期尾矿库风险隐患,严防尾矿库溃坝和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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